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5 期 · No.3
A 與其配偶於 1950 年結婚,A 過世後,其於結婚前取得之財產為 500 萬元,其於結婚後取得之財產為 900 萬元,其配偶於婚後取得之財產有 300 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300 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一〇三〇條之一計算:以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婚前取得的五百萬元不列入計算,A的婚後財產九百萬元減去配偶的婚後財產三百萬元,差額為六百萬元,配偶得請求的是差額的一半,六百萬元除以二等於三百萬元,故選(D)。(A)九百萬元是誤把A的婚後財產全額當成請求額;(C)五百萬元錯用了婚前財產;(B)五百五十萬元則把婚前與婚後財產混在一起再折半,都不符合條文只就婚後財產算差額再均分的架構。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