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I第 8 期 · No.54
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 及年金保險契約課稅實務,若投保年金保險且「要保人(及生存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下列課稅方式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要保人死亡,年金保險已進入給付期,未支領之年金給付予死亡受益人時,無論任何因素不會再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要保人同時是被保險人與生存受益人時,給付期內所領年金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免納所得稅,且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不計入基本所得額,(A)(D)正確。要保人死亡時若仍在累積期,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的財產,應列入遺產,(B)正確。進入給付期後,未支領的年金是要保人生前已確定取得的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的規定針對的是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因此即使改付給死亡受益人,仍可能計入遺產課稅,(C)說「無論任何因素」都不會計入遺產,過於絕對而錯誤。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