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6 期 · No.28

規劃個人財產信託時,常建議委託人選任信託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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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委託人不能事先拋棄解任信託監察人之權利

信託法把解任信託監察人的權限,交給當初指定或選任監察人的人,並允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在監察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聲請法院解任。這項權限是為受益人利益而設的監督機制,並不是不能處分的專屬權利,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預先約定拋棄或不行使解任權,並非法所不許,(B)把絕對不能事先拋棄講成通則,因此錯誤。(A)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而辭任。(C)(D)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的訴訟上及訴訟外行為,這正是設置監察人監督受託人的實益所在。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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