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7 期 · No.13
有關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特別股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得發行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權利之特別股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特別股,依公司法得就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分派順序與表決權行使加以設計,(A)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特別股、(B)複數表決權特別股、(C)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都有明文依據(後兩者於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D)則錯在監察人:條文只允許約定特別股股東有「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的權利,對監察人僅能約定禁止或限制其被選舉,不能保障當選名額。把董事、監察人一併保障當選席次,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才有的設計,不能套用到一般公司,故(D)為錯誤敘述。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