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7 期 · No.30
根據法務部解釋,信託契約之委託人過世後,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各項權利是否當然均由其繼承人繼承?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否,若《信託法》所規定委託人權利其目的是為保護受益人,該權利不得繼承
法務部函釋認為,委託人在信託法上的權利應依性質區分:單純財產上的權利,例如信託財產的歸屬或返還請求,得由繼承人承受;但若該權利的規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例如聲請法院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聲請解任受託人、聲請選任信託監察人等監督權限,即具一身專屬性,不當然由繼承人繼承,故選(C)。(A)一概認定全部當然繼承,忽略了權利性質的差異;(B)說信託契約完全非屬得繼承之標的則失之過廣;(D)能否繼承取決於權利本身的性質與信託契約約定,並非由遺囑內容決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