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8 期 · No.14

依信託法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僅為財產權移轉登記,而未為信託之登記,其效力為何?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動產、股票等財產若只辦理移轉登記而未辦信託登記,外觀上就像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第三人無從得知其屬信託財產,因此法律不讓信託關係對抗第三人,但信託在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仍然有效,故 (C) 正確。(A) 得撤銷、(B) 得終止、(D) 無效都誤解了信託登記的功能:登記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信託行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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