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8 期 · No.15

依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幾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幾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至少 1 人;最多 3 人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有限公司規模通常較小,董事人數上限因此設得較低,故 (A) 正確。(B) 至少2人最多5人、(C) 至少3人最多7人、(D) 至少5人最多9人都不是法定人數;董事會原則上至少三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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