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8 期 · No.46

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其委託人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撤銷權

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委託人若在負債時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等於把原本可供清償的責任財產移出,債權人便可透過撤銷權使信託行為失效,回復委託人的責任財產,故 (D) 正確。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但受益人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除外;撤銷權並須於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A) 抵銷權、(B) 解除權、(C) 終止權都不是法律賦予債權人對抗詐害信託的手段。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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