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8 期 · No.51

甲現年 50 歲,將所持有非公開發行之 A 家族企業股權共 1,000 萬股,每淨值股新臺幣 20元,設定信託交由 B 銀行管理及處分,並約定甲為孳息受益人,其子女乙及丙為本金受益人,信託期間 20 年,當事人不得提前終止信託。有關該信託關係終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因信託契約明定當事人不得提前終止信託,故甲、乙及丙三人均不得共同終止信託

信託法第63條的隨時終止權,只限於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的自益信託;甲僅為孳息受益人,本金歸子女,屬部分他益,應適用第64條第1項: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本信託已明定當事人不得提前終止,依但書從其約定,即使甲、乙、丙三人共同同意也不得終止,故 (D) 正確。(A) 甲並非享有全部利益,不能單獨終止。(B) 本金受益人也沒有單獨終止權。(C) 忽略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時優先適用的但書。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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