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第 47 屆 · No.48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財產交易損失

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包括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自用住宅房貸利息、捐贈、人身保險費、房屋租金支出等,(A)(B)(D)皆在其列。(C)財產交易損失並非列舉扣除額,而是只能在財產交易所得項下互抵,且當年度不足扣除者得於以後三年度扣除,性質屬所得計算而非扣除額,故不包括在列舉扣除額中,答案為(C)。此題易混淆處在於財產交易損失雖可抵稅,但抵的是同類所得而非併入列舉扣除,須分辨清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理財規劃實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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