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第 48 屆 · No.48
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之「列舉扣除額」項目?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財產交易損失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列舉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實際支出憑證申報、替代標準扣除額的項目,主要包括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本題(A)捐贈、(B)醫藥費、(C)災害損失都屬列舉扣除額,唯獨(D)財產交易損失並非列舉扣除項目,而是用來扣抵同年度或以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的減項,兩者性質不同,故(D)為正解。易混淆點在於財產交易損失雖可抵稅,但走的是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而非綜合所得總額下的列舉扣除。答題時應區分列舉扣除額與各類所得本身的成本費用減除。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