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第 48 屆 · No.48

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之「列舉扣除額」項目?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財產交易損失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列舉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實際支出憑證申報、替代標準扣除額的項目,主要包括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本題(A)捐贈、(B)醫藥費、(C)災害損失都屬列舉扣除額,唯獨(D)財產交易損失並非列舉扣除項目,而是用來扣抵同年度或以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的減項,兩者性質不同,故(D)為正解。易混淆點在於財產交易損失雖可抵稅,但走的是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而非綜合所得總額下的列舉扣除。答題時應區分列舉扣除額與各類所得本身的成本費用減除。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理財規劃實務》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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