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功能與規範第 46 屆 · No.3

有關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租稅優惠,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發生之損失,依規定得於下列何項年限內認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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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十五年

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鼓勵金融整併、加速處理不良資產,對合併而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的損失給予分年攤提的租稅優惠,得於十五年內分年認列,藉此把巨額打銷平均分散到各年度,減輕合併當年度的稅負衝擊與帳面壓力,故正解為(C)十五年。此優惠設計是用時間換取金控整併意願,若期限太短則損失無法充分吸收。(A)五年、(B)十年都短於法定期間,(D)二十年則長於規定,均非金控法所訂的認列年限,屬混淆選項,只有(C)符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理財工具》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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