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功能與規範第 46 屆 · No.3
有關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租稅優惠,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發生之損失,依規定得於下列何項年限內認列損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十五年
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鼓勵金融整併、加速處理不良資產,對合併而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的損失給予分年攤提的租稅優惠,得於十五年內分年認列,藉此把巨額打銷平均分散到各年度,減輕合併當年度的稅負衝擊與帳面壓力,故正解為(C)十五年。此優惠設計是用時間換取金控整併意願,若期限太短則損失無法充分吸收。(A)五年、(B)十年都短於法定期間,(D)二十年則長於規定,均非金控法所訂的認列年限,屬混淆選項,只有(C)符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