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總則/施行細則)114 年第 3 次 · No.3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下列哪些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甲、金融;乙、貨幣;丙、外匯;丁、公債;戊、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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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甲、乙、丙、丁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主管機關得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於各該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此設計是為避免與央行貨幣、外匯政策或財政公債操作等既有監理體系相互重疊。故甲金融、乙貨幣、丙外匯、丁公債四者齊備者為(A)。戊「賦稅」屬財政課稅事項,並非本條列舉之豁免政策考量,凡將戊納入之(B)(C)(D)均錯誤。記憶要訣為排除「賦稅」,只留金融、貨幣、外匯、公債四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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