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總則/施行細則)114 年第 3 次 · No.3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下列哪些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甲、金融;乙、貨幣;丙、外匯;丁、公債;戊、賦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甲、乙、丙、丁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主管機關得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於各該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此設計是為避免與央行貨幣、外匯政策或財政公債操作等既有監理體系相互重疊。故甲金融、乙貨幣、丙外匯、丁公債四者齊備者為(A)。戊「賦稅」屬財政課稅事項,並非本條列舉之豁免政策考量,凡將戊納入之(B)(C)(D)均錯誤。記憶要訣為排除「賦稅」,只留金融、貨幣、外匯、公債四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