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14 年第 3 次 · No.37

主管機關得退回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同時申請

本題考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主管機關的退回事由。得退回的情形都圍繞在申請書件本身的形式瑕疵或誠信瑕疵:(B)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而逾期未補正、(C)書件不完備而逾期未補正、(D)有虛偽不實之記載,這三者反映申請案未達受理門檻或有不實。相對地,(A)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同時提出申請,僅屬申請作業安排上的時序問題,並非法定退回事由,主管機關不會因此逕行退回,故本題選(A)。作答關鍵在於區分「書件品質與誠信問題」與「單純同時申請」兩類,前者才構成退回理由。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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