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管理114 年第 3 次 · No.47

下列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條件之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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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應有二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其股東結構條件為:應有二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C)誤植為百分之二十五,故有誤而入選。(A)營業滿三年,確保具備一定營運經驗、(B)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確保財務基礎、(D)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確保未有累積虧損侵蝕資本,皆為正確條件。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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