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與期貨商(設置標準/管理規則)115 年第 1 次 · No.18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於發起時: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應一次認足

本題考期貨商最低實收資本額於發起設立時的認足方式。依規定,發起人於發起時應就最低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不得分次認足,以確保期貨商設立之初即具備充足且到位的資本基礎,強化財務健全與風險承擔能力,故正解為(B)。其餘選項均不正確:(A)分次認足、(D)由發起人會議議決認足方式,皆違反一次認足的要求;(C)稱法規無明文規定亦屬錯誤,該事項係有明文規範。作答要領是記住「發起設立、最低實收資本額須一次認足」的資本充實原則,即可排除干擾而選(B)。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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