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與期貨商(設置標準/管理規則)115 年第 1 次 · No.22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該機構名義申請

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屬「跨業經營」,須雙重把關並以本體名義承擔責任。(A)正確,應先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銀行業之銀行局)之核准,再向期貨主管機關申請,且須以該金融機構本身之名義提出,使權責歸屬明確、由該法人整體負責。(B)漏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這一前置要件,誤以為僅憑機構名義申請即可;(C)以金融機構信託之名義申請,混淆了本體與信託關係,不符以機構名義申請之規定;(D)僅經股東會同意並非法定要件,主管機關核准才是關鍵門檻。故(B)(C)(D)均不符要件,正解為(A)。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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