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與期貨商(設置標準/管理規則)115 年第 1 次 · No.24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原則上至少須於最近多久之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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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三個月

證券商跨業兼營期貨,須符合一定期間內未受特定處分的消極資格要件,以確保經營紀律。本題規定原則上最近「三個月」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警告處分,期間相對較短,反映警告屬較輕微處分,故以近三個月為觀察窗口即可,(D)正確。(A)二年、(B)半年、(C)一年都把觀察期間拉得過長,與法定門檻不符。考生須將此警告處分的三個月要件,與停業、撤銷許可等較重處分所對應的較長期間或其他條件區分清楚,避免張冠李戴,故正解為(D)。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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