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與期貨商(設置標準/管理規則)第 115-1 屆 · No.24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原則上至少須於最近多久之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警告處分?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三個月

本國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原則至少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依證交法所為之警告處分,(D)正確。(A)二年、(B)半年、(C)一年期間均與規定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0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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