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管理規則)115 年第 2 次 · No.6
期貨交易所送審期貨契約,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多少時間?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6 個月
期貨交易所推出新契約或變更契約內容,必須將契約的種類、標的、數量、交割方式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的准駁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故(B)正確。這個上限的用意在於給監理機關足夠時間評估商品風險與市場秩序,同時避免無限期拖延而阻礙商品創新,等於替審查設下時間天花板。(A)三個月與(D)一個月都短於法定上限,把主管機關的審查時間壓得比法規更緊;(C)一年則超過上限,形同容許拖延一整年才決定,兩個方向都與規定不符。答題時可與期貨法規常見的三日、一個月等短期限區隔,契約送審用的是六個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