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管理規則)115 年第 2 次 · No.6

期貨交易所送審期貨契約,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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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6 個月

期貨交易所推出新契約或變更契約內容,必須將契約的種類、標的、數量、交割方式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的准駁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故(B)正確。這個上限的用意在於給監理機關足夠時間評估商品風險與市場秩序,同時避免無限期拖延而阻礙商品創新,等於替審查設下時間天花板。(A)三個月與(D)一個月都短於法定上限,把主管機關的審查時間壓得比法規更緊;(C)一年則超過上限,形同容許拖延一整年才決定,兩個方向都與規定不符。答題時可與期貨法規常見的三日、一個月等短期限區隔,契約送審用的是六個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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