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管理規則)115 年第 2 次 · No.9

期貨商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情節重大,經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期貨交易法第 39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終止與期貨商所訂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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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之間是契約關係,期貨商違反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情節重大時,交易所得依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警告、停止或限制買賣,乃至終止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終止契約等於切斷該期貨商進入集中市場的管道,影響重大,因此法律要求交易所終止後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由主管機關事後監督,故(D)正確。(C)誤將備查提高為事前核准,會架空交易所的自律處分權;(B)期貨公會並不是此類處分的申報對象;(A)只經董事會通過而不向主管機關申報,則漏掉了法定的監理環節。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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