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與期貨商(設置標準/管理規則)115 年第 2 次 · No.19

本國證券商若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原則上至少必須滿多少時間以上,才能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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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半年

證券商要兼營期貨業務,除了資本額、人員與內部控制等積極條件外,還須通過消極資格的檢驗。曾被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者,屬於經營信譽有瑕疵的情形,原則上須自該處分屆滿半年以上才能提出兼營申請,故(B)正確。這類冷卻期的長度會隨處分輕重而不同:糾正、警告等較輕處分的觀察期短,撤銷營業許可等重大處分則要求更長的期間。(A)三個月短於規定;(C)一年與(D)二年則把門檻拉得比法規更嚴,多半是與其他處分類型所對應的期間互相混淆所致。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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