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匯第 45 屆 · No.50
依 UCP600 規定,受益人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時,押匯銀行應如何處置該等單據?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將不予理會並得退還提示人
依UCP600第14條之審查標準,若受益人提示了信用狀所未規定(未要求)的單據,銀行對該等單據不予理會(disregard),並得將其退還提示人,故選(C)。銀行審單僅就信用狀所要求的單據為之,額外單據既不構成兌付要件,亦不因其瑕疵而影響提示的相符性。因此(A)視同信用狀項下單據比照審查、(B)僅審查有效期限、(D)須先電詢開狀銀行再遞轉,均非規則所定的正確處置。重點在於避免銀行因審查非必要單據而承擔額外責任或延誤,故規則明確採取「不予理會並得退還」的原則,出口商亦應避免提示多餘單據徒增困擾。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