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1 次 · No.14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所得行使之該項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多少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二年
短線交易歸入權見證交法第157條:董監經理人及持股逾10%大股東,取得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買進所得利益歸於公司。該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故 (B) 正確。(A) 一年太短,(C) 五年、(D) 十年均非法定時效。
內容更新:2026-07-08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