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1 次 · No.14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所得行使之該項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多少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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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二年

短線交易歸入權見證交法第157條:董監經理人及持股逾10%大股東,取得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買進所得利益歸於公司。該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故 (B) 正確。(A) 一年太短,(C) 五年、(D) 十年均非法定時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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