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1 次 · No.24

經紀商未經核准從事有價證券之借貸,得併科新臺幣多少金額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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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一百八十萬元

證券商(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經營有價證券之借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的罰則規定,得處以刑罰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故 (B) 正確。有價證券借貸涉及信用與市場秩序,法律要求須先取得核准始得辦理,違反者不僅屬行政違規,更負刑事責任,以嚇阻未經許可的地下借貸行為。(A) 一百二十萬元、(C) 二百四十萬元、(D) 三百萬元均非本條所定的併科罰金上限,屬干擾數字。此題應記住「未經核准經營有價證券借貸、併科一百八十萬元罰金」的對應關係,並理解須先核准的前提要件。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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