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4

上市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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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百分之十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明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故 (B) 正確。同項另設金額上限,收買股份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數量與金額兩道限制必須同時滿足。設限的理由是庫藏股會減少市場流通籌碼,又要動用公司資金,放任買回可能淪為護盤工具或圖利特定人。(A) 百分之五是大量持股申報的門檻概念,與庫藏股上限分屬不同制度;(C) 百分之十五與 (D) 百分之二十都超過法定比例,公司若照此買回即構成違法。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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