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17

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多少比例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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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半數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的關係,故 (C) 正確。條文的目的在於稀釋董事會的家族色彩:席次若由關係緊密的親屬把持,相互監督的功能形同虛設,決議也容易淪為一言堂,因此法律強制保留超過半數的席次給沒有近親關係的成員。(A) 四分之一、(B) 三分之一與 (D) 五分之一的比例都偏低,即使符合也可能讓親屬掌握過半席次,達不到打破家族控制的效果,也不是本項所定的席次要求。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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