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19
上市公司董事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幾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3 年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董事、監察人經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也不得擔任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故 (B) 正確。若只解任現職而不設冷卻期,被解任者換一家公司照樣任職,解任制度的嚇阻效果會被完全架空。(A) 一年過短,難以形成實質警惕;(C) 五年與 (D) 十年則超出本法所定的失格期間,處罰程度與制度設計並不相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