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19

上市公司董事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幾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3 年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董事、監察人經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也不得擔任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故 (B) 正確。若只解任現職而不設冷卻期,被解任者換一家公司照樣任職,解任制度的嚇阻效果會被完全架空。(A) 一年過短,難以形成實質警惕;(C) 五年與 (D) 十年則超出本法所定的失格期間,處罰程度與制度設計並不相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