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5 年第 2 次 · No.20
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藉此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者,可為哪一懲罰?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明定,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違反者依第一百七十七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故 (A) 正確。禁止的理由很直接:主管機關的核准只代表申報書件在形式上齊備,從未擔保發行公司的財務體質或證券日後的價值,若容許業者拿核准當背書招攬,投資人會誤把行政程序當成投資保證而放鬆判斷。(B) 二年、(C) 三年與 (D) 七年的刑度分別對應證券交易法其他違規類型,並非違反第四十條所適用的法定刑。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