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5 年第 2 次 · No.20

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藉此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者,可為哪一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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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明定,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違反者依第一百七十七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故 (A) 正確。禁止的理由很直接:主管機關的核准只代表申報書件在形式上齊備,從未擔保發行公司的財務體質或證券日後的價值,若容許業者拿核准當背書招攬,投資人會誤把行政程序當成投資保證而放鬆判斷。(B) 二年、(C) 三年與 (D) 七年的刑度分別對應證券交易法其他違規類型,並非違反第四十條所適用的法定刑。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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