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22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___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___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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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二十人;保護機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就造成多數投資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的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也就是保護機構的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故 (A) 正確。由保護機構具名的好處是案件集中處理,大幅降低個別投資人的訴訟成本與舉證壓力。(C)(D) 的三十人不是法定人數;(B)(D) 把名義人寫成投資人本人,與團體訴訟由保護機構出面的設計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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