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與委託書規範114 年第 3 次 · No.38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達多少者,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規定之限制?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50%
依證交法第43條之5,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D)50%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繼續一年以上、持股3%以上」門檻之限制。立法考量是收購人既已取得過半股權,自應讓其儘速改組經營團隊。(A)40%、(B)20%、(C)30%均未過半,仍須回歸公司法的一般召集程序。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