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與委託書規範114 年第 3 次 · No.38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達多少者,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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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50%

依證交法第43條之5,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D)50%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繼續一年以上、持股3%以上」門檻之限制。立法考量是收購人既已取得過半股權,自應讓其儘速改組經營團隊。(A)40%、(B)20%、(C)30%均未過半,仍須回歸公司法的一般召集程序。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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