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與委託書規範115 年第 2 次 · No.33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達多少者,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規定之限制?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50%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四項規定,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關於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程序的限制,故本題應選(D)。理由在於收購人此時已取得過半股權,實質上就是公司的控制股東,若仍須遷就原董事會的意願、或依一般少數股東請求程序層層等待,經營權的交接將長期空轉,反而不利公司運作與其他股東權益。選項(A)百分之十、選項(B)百分之二十與選項(C)百分之三十都尚未過半,不符合條文所設的控制門檻。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