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10 期 · No.16

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有關「拋棄繼承」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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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故 (C) 正確;逾期未拋棄即依第 1148 條概括承受,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A) 五個月與 (B) 四個月均非法定期間,四個月常與遺產稅申報期限混淆。(D) 錯在時點:繼承尚未開始前,繼承權僅屬期待利益,預先拋棄的約定不生效力,必須待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始得行使,長輩生前要求子女簽的拋棄切結書在法律上無效。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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