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養信託契約與高齡金融應用第 10 期 · No.37
甲先生為退休後生活安養,設立「自益型安養信託」,並將部分存款及名下不動產交付 A 銀行信託管理,以確保生活費來源穩定並兼顧財產安全。在信託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信託成立後,不動產所有權仍登記於委託人名下
信託法第 1 條的核心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甲把不動產交付 A 銀行信託,必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信託法第 4 條辦理信託登記,登記名義人變成受託人並註記信託關係,只是該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分別管理。(A) 說所有權仍登記在委託人名下,與交付信託的本質相牴觸,故為錯誤。(B) 受託人依約出租信託不動產、以租金支應生活費,正是自益型安養信託的典型運作。(C) 例行生活費與臨時醫療看護支出都可約定給付。(D) 依信託法第 52 條得設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