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10 期 · No.44

楊先生去世留有遺產 3,000 萬元,有子女 A、B、C 三人。清算遺產時發現楊先生生前曾分別給予子女下列贈與。請問哪一項財產不必計入應繼遺產中進行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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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子女 C 為了購買代步車上班,楊先生贈與的 200 萬元購車款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的歸扣,限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之贈與,才須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這三種事由是列舉而非例示,立法目的在於這類贈與帶有預先分配家產的性質。(C) 子女 C 買代步車通勤的 200 萬元購車款,不屬結婚、分居或營業任一情形,僅是一般生活上的贈與,不必歸扣,故為正確答案。(A) 是結婚時的成家基金、(B) 是分居時的安家費、(D) 是子女創業經營餐廳的營業資助,均應加入 3,000 萬元遺產中計算,再從該繼承人應繼分扣除。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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