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10 期 · No.44
楊先生去世留有遺產 3,000 萬元,有子女 A、B、C 三人。清算遺產時發現楊先生生前曾分別給予子女下列贈與。請問哪一項財產不必計入應繼遺產中進行歸扣?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子女 C 為了購買代步車上班,楊先生贈與的 200 萬元購車款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的歸扣,限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之贈與,才須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這三種事由是列舉而非例示,立法目的在於這類贈與帶有預先分配家產的性質。(C) 子女 C 買代步車通勤的 200 萬元購車款,不屬結婚、分居或營業任一情形,僅是一般生活上的贈與,不必歸扣,故為正確答案。(A) 是結婚時的成家基金、(B) 是分居時的安家費、(D) 是子女創業經營餐廳的營業資助,均應加入 3,000 萬元遺產中計算,再從該繼承人應繼分扣除。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