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10 期 · No.60
【案例】獨居高雄的陳先生年約 75 歲,住在附近的弟弟平日會互相聯絡,陳先生唯一的女兒則在台北工作。陳先生名下有一間房產與 500 萬存款,以及持有二份保單。去年陳先生開始出現忘記時間或不知道自己所在位置,且失憶情況日益嚴重,經醫生診斷罹患失智症,讓長年在外工作的女兒,開始思考爸爸日常生活安排與財產規劃…(下列各子題皆為獨立問題,無互相關連) 為管理陳先生的財產,家人已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監護人可自行處分陳先生的不動產,以增加安養財源
民法第 1101 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僅得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使用、代為處分,且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B) 稱監護人可自行處分陳先生的不動產以增加安養財源,漏掉法院許可這道防止財產被掏空的關卡,故為錯誤。(A) 正確,依第 1111 條法院得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C) 正確,依第 1113 條之 4,事前已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者,法院應以該契約所定受任人為監護人。(D) 正確,法院選定數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