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8 期 · No.14
夫或妻除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外,如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多少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五年
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故 (A) 五年正確。這條設計目的在防止一方於離婚或配偶死亡前脫產,架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同條第 2 項並允許在不足清償時向受領之第三人於受益範圍內請求返還。(B) 七年、(C) 十年、(D) 十五年均非法定期間,其中十五年是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不要與追加計算期間混為一談。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