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8 期 · No.43
甲育有三位子女,乙為長女,若甲於死亡前,乙因下列何種事由,已從甲受有財產之贈與者,其他繼承人可主張應將該特種贈與之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成為應繼遺產?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結婚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此即特種贈與歸扣,用意在拉平各繼承人已先受分配的部分,並於其應繼分中扣除。條文列舉事由僅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故乙因 (C) 結婚受贈者得主張歸扣。(A) 出國留學屬教育費用,一般認屬扶養義務範圍。(B) 懷孕生子與 (D) 離婚均非條文所列。除非贈與時另有反對歸扣之意思表示,否則即應適用。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