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8 期 · No.43

甲育有三位子女,乙為長女,若甲於死亡前,乙因下列何種事由,已從甲受有財產之贈與者,其他繼承人可主張應將該特種贈與之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成為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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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結婚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此即特種贈與歸扣,用意在拉平各繼承人已先受分配的部分,並於其應繼分中扣除。條文列舉事由僅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故乙因 (C) 結婚受贈者得主張歸扣。(A) 出國留學屬教育費用,一般認屬扶養義務範圍。(B) 懷孕生子與 (D) 離婚均非條文所列。除非贈與時另有反對歸扣之意思表示,否則即應適用。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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