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9 期 · No.15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幾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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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七日

意定監護是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與受任人約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其擔任監護人的制度。民法第 1113 條之 3 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及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並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 (B) 七日內,應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使法院預先掌握契約存在,日後受理監護宣告事件時得優先選定該受任人為監護人。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A) 五日、(C) 十日、(D) 十五日均非法定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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