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9 期 · No.45

下列何者不是民法第 1052 條規定,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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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生死不明已逾 1 年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十款裁判離婚事由,其中「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才構成請求判決離婚的原因,(B) 寫成已逾一年,年限與條文不符,故選 (B)。設定三年是因為生死不明涉及失蹤人的權益,須留有相當期間確認,不宜過早消滅婚姻關係。(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C)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屬第 6 款;(D)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屬第 8 款,三者都是條文明列事由。同條第 2 項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概括規定,但須由有責程度較輕的一方請求。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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