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課稅規定第 8 期 · No.26

長輩過世後,子孫繼承人將繼承的遺產捐贈給長輩生前由信託業成立之公益信託且完全用於公益用途,該捐贈之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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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A) 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且該信託符合受託人為信託業、除公益目的外不給予特定人特殊利益、信託關係解除時財產移轉予各級政府或其他公益信託等要件者,該捐贈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B) 條文處理的是遺產總額的減除,與受益人所得額的計算無涉。(C) 屬不計入遺產總額而非稅額扣抵,兩者法律效果不同,不可混用。(D) 該財產既已排除於遺產總額外,繼承人不得再重複作為所得額的扣除項目。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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