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課稅規定第 9 期 · No.21

委託人(夫妻之一方)為受益人(其配偶)成立他益型安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應對委託人核課何種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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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無須課稅

他益信託成立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受益人,原則上應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但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明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本題委託人為夫妻之一方、受益人為其配偶,屬配偶間相互贈與,故不計入贈與總額而無須課徵贈與稅,(D) 正確。(A) 若受益人為子女或第三人才須課贈與稅,配偶間則有免計入的優惠。(B) 遺產稅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就遺產課徵,與生前成立他益信託的時點無關。(C) 信託成立本身非所得實現事件,不課所得稅。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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