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課稅規定第 9 期 · No.24

有關信託契約委託人為個人之信託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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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身故時捐贈未成立之公益信託免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符合法定要件者才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免稅的前提是公益信託「已成立」,(C) 以身故時捐贈給尚未成立的公益信託即免徵遺產稅,與條文要件不符,故為錯誤敘述。(A) 自益信託成立時信託利益仍歸委託人自己享有,無財產移轉之實,不課稅。(B) 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死亡時信託始生效力,該信託財產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D) 他益信託成立時視為贈與,依第 5 條之 1 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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