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投資業務114 年第 3 次 · No.20

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何者可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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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原則上不可複委任他人履行

全權委託投資係客戶基於對受任事業專業與信用之信賴所為之委任,具高度屬人性,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受任之投信投顧事業原則上不得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複委任他人履行,以免責任主體與信賴基礎脫節,故選(D)。複委任之禁止係就「事業」而言,並非取決於決定之人之職級,故無論由(A)董事、(B)部室主管或(C)業務人員出面,均不得將契約複委任他人履行。此與投信事業運用基金之指示權原則不得複委任,係出於同一法理。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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