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第 115-1 屆 · No.3
發行人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者,對所發行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下列何者得舉證免責?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簽證會計師
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簽證會計師就財報虛偽採過失責任,得舉證已依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而免負賠償責任,故(C)正確;發行人就財報不實負無過失之絕對責任,(A)(B)(D)之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均應對財報真實性負責。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