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3
發行人公開說明書因隱匿內容致善意相對人生損害者,其民事責任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連帶賠償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發行人職員、承銷之證券商,以及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證實其內容之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投資人得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故(C)正確。(A)責任並非由發行人單獨負擔,其他簽章者同列責任主體。(B)職員與專門職業人員雖得舉證免責,但性質上仍是連帶責任的免責抗辯,並非各自按比例分擔的區別賠償。(D)我國證交法採填補實際損害原則,未設懲罰性賠償。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