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3

發行人公開說明書因隱匿內容致善意相對人生損害者,其民事責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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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連帶賠償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發行人職員、承銷之證券商,以及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證實其內容之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投資人得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故(C)正確。(A)責任並非由發行人單獨負擔,其他簽章者同列責任主體。(B)職員與專門職業人員雖得舉證免責,但性質上仍是連帶責任的免責抗辯,並非各自按比例分擔的區別賠償。(D)我國證交法採填補實際損害原則,未設懲罰性賠償。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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