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5 年第 2 次 · No.27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以其持有之其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其持有期限至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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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二年

交換公司債的償還標的有持股期間門檻:得作為交換標的者,限於發行人已持有二年以上的其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故(B)正確。設定持有年限的理由在於,交換公司債是以他公司股票交付清償,若允許發行人臨時買進股票就拿來充當償還標的,等於把發債與炒作標的股價的操作綁在一起,應募人將承受發行人短線調節持股所生的價格風險;要求持有滿二年,才能確認該部位確屬既有的長期投資。(A)一年不足法定期間,(C)五年過長,(D)不限期間則等於取消此一管控,均與規定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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