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0 期 · No.37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何定其分類?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定其分類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信託業務,是依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的財產種類來分類,例如金錢信託、金錢債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等。故答案為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處分之財產種類定其分類。以信託目的或以歸還受益人之財產權來分類,都不是本條採取的分類基準。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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