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1 期 · No.18

有關信託業以發行受益證券方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受益證券得由受益人背書轉讓後,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始得對抗該信託業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為記名式,受益人得以背書轉讓,但須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才能對抗該信託業,故(4)正確。受益證券並非無記名、也非不得轉讓;且信託業辦理信託不得保證本金或最低收益,所以保本保息的共同信託基金不被允許,(1)(2)(3)皆錯。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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