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1 期 · No.30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其數額至少為新臺幣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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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五千萬元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依信託業法第十條及相關規定,應就其辦理信託業務指撥營運資金,且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用以確保履行信託業務與賠償責任的財務能力。故正確答案為(D)五千萬元。(A)一千萬元、(B)二千萬元、(C)三千萬元都低於法定的最低指撥金額,不符合規定,屬干擾數字。考生宜牢記銀行兼營信託的營運資金下限為新臺幣五千萬元這個關鍵門檻,並與其他資本或準備金數字加以區辨。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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