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1 期 · No.34
信託業違反法令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該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二年
依信託業法第35條,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該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請求權而消滅,故(B)正確。課予董事及主管人員連帶責任,是為強化信託業內部治理與受託人義務之落實;而設二年之特別短期時效,則在使卸職人員之責任及早確定。(A)一年、(C)三年、(D)五年均非本條所定期間,係混淆用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