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1 期 · No.34

信託業違反法令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該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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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二年

依信託業法第35條,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該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請求權而消滅,故(B)正確。課予董事及主管人員連帶責任,是為強化信託業內部治理與受託人義務之落實;而設二年之特別短期時效,則在使卸職人員之責任及早確定。(A)一年、(C)三年、(D)五年均非本條所定期間,係混淆用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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